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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的县(市)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来源: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时间: 2017-12-29 10:39:00   浏览:620次  字号: [大] [中] [小]

(2017年第4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85号 )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阳新县、大冶市等2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的县(市)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阳新县、大冶市等2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的县(市)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中的水污染物总锌、总铜、总铅、总镉、总镍、总砷、总汞、总铬特别排放限值;《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的水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总锌、总铜、总铁、总铝、石油类特别排放限值;《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的水污染物总锌、总锰、总汞、总银、总铅、总镉、总镍、总钴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起始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发布之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建设项目,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湖北省环境保护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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