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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 2016-04-21 10:33:00   浏览:747次  字号: [大] [中] [小]

各市县财政局、节能主管部门,洋浦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为加强和规范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推进全省节能降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琼财建〔2012〕221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6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省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定向使用、集中扶持,注重实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促进全省节能与循环经济工作上水平。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各自职责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和管理。包括: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下达;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负责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包括: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年度资金的总体使用方案;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验收(其中,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的申报、评审和验收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负责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当在海南省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公共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节能改造项目。包括在工业、建筑、交通、商贸酒店等领域,开展实施的锅炉窑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和电网节能改造、照明节能改造、蓄能型供冷改造、余热余压利用及能耗信息化管控系统建设等节能工程,要求改造所依附的主体工程已稳定运行两年以上,工业节能改造项目的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及以上,非工业节能改造项目的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及以上。

(二)循环经济、可再生能源利用等资源节约项目。包括工业“三废”利用、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资源化利用、海水淡化、蓄能型区域供冷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等重点项目,要求项目设备技术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

(三)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项目。包括燃煤锅炉改为天然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的锅炉。替代改造的原燃煤锅炉必须在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在用,且替代改造后达标排放。

(四)循环经济示范。包括省级有关部门确定的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市县、园区、企业。

(五)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

(六)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节能量审核、投资额审计、验收、监督检查以及与节能有关的宣传、培训、考核、奖励等工作。

(七)其他节能推进工作。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节能减排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和程序。

(二)已获得过省级财政扶持方向相同或相近资金奖励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

(三)曾获得省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在已获支持项目完工验收清算后方可申报新项目。

(四)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资源节约项目要求已经实施完成,并已形成稳定产值或具备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完工时间原则上在申报通知前一年内,具体时间节点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五)示范项目要求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一次性补助、奖励等方式给予支持,具体标准如下:

(一)节能改造项目。对工业节能改造项目,按节能量500元/吨标准煤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且不超过500万元。对建筑、交通、商贸酒店等非工业节能改造项目,按设备技术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资源节约项目。按项目设备技术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对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他项目,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项目。按原燃煤锅炉吨位,每蒸吨补助3万元。

(四)循环经济示范。对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市县,给予80万元的奖励;对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要确保用于节能及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五)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对已经通过验收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按照国家级、省级及投入资金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章  申报、评审与拨付

第九条  节能改造项目、资源节约项目、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项目、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申报、评审流程: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节能与循环经济工作的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二)相关企业、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市县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

(三)各市县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辖区内相关单位申报,对企业、单位报送的材料认真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汇总材料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本办法和项目申报情况,制定评审方案,对市县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验收等程序。

第十条  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项目申报、评审流程:

(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二)公共机构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确定项目创建单位。创建期满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项目创建单位进行验收,公布确定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示范单位情况,结合当年节能资金预算额度,提出补助方案,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评审意见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的补助方案,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应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业主,不得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拨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对重点支持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强化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信部门、财政部门要督促指导相关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政策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报告。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琼财建〔2011〕2273号)、《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琼财建〔2012〕2217号)、《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琼财建〔2013〕841号)、《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机能效提升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琼财建〔2014〕4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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