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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来源: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时间: 2019-11-20 10:44:00   浏览:767次  字号: [大] [中] [小]

琼工信规〔2019〕2号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26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现将《海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第26号公告)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海南省内开展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废)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是指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来源、种类及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动。

第四条  评价工作按照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价活动。

第五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依法申请享受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依法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管理本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七条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由第三方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开展评价。

第八条  评价机构是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列入海南省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海南省境内注册登记或在省内有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法人、事业单位、企业法人或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科技咨询机构;在资源综合利用评估、评价、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具有2年以上业务经验,熟练掌握《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等相关产业政策、标准和规范;

(二)在海南省境内具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设备设施条件。有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和经费保障;

(三)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从事资源、环境、财会等相关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2人,项目负责人须由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专职人员担任;近2年承担绿色制造、节能、综合利用、资源、环境等行业第三方服务任务不少于5项;

(四)评价机构与所有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专职人员均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五)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及评价内部控制程序,包括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专家审议制度等;

(六)与委托评价的单位在产品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不存在利益关系;

(七)信用良好,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八)具备开展评价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评价工作需要组织评价机构的推荐工作。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以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申报的通知,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评价机构申报材料,经初审后,将合格机构材料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评价机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评价机构申请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载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近两年承担绿色制造、节能、综合利用、资源、环境等相关行业第三方服务证明材料;

(六)评价收费标准和测算依据及过程;

(七)相关管理制度及内控程序;

(八)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

(九)信用中国(海南)平台一年内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十)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对评价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全省工业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合理确定评价机构数量,发布评价机构推荐名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将评价机构推荐名单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细则,对照《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独立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并承担责任,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并公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收费标准。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自愿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自主选择评价机构。

第十四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应向评价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规模、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来源和种类、产品产量、年产值等);

(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采购(或接收)、消耗、库存及产品生产、出库、外销的相关报表和证明材料;

(四)工业固体废物原料掺量证明材料;

(五)产品标准及工艺技术说明;

(六)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七)质量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物质计量统计体系等相关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八)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对企业生产过程与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核查,确定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来源、种类和数量,对其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的评价内容包括:

(一)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

(二)企业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和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要求;

(三)企业是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

(四)企业物质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是否满足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核算要求;

(五)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物料平衡计算过程是否准确;

(六)企业一年之内有无发生重大环境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七)需要评价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向企业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工艺技术介绍,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企业自身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企业接收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及相关的物料衡算过程,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应在评价报告完成后三十日内,将评价报告报被评价企业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需保存五年以上。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到评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上按下列项目予以公布:企业名称,所在市县,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种类与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名称,评价机构名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并监督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应对上年度评价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年度工作总结,上报其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后,于2月底前将评价机构工作总结材料和被评价报告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和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法解决的,报工信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按一定比例对评价机构和评价报告进行抽查。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查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评价机构从推荐名单中删除,被删除的机构将不再受理其再次申报:

(一)申请列入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时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二)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造成评价报告严重失实的,或将评价的全部或部分过程外包的;

(三)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或评价工作质量低劣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的、不按规定报送评价报告的、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的;

(五)连续三年未开展评价工作的;

(六)其它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的。

第二十三条  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半年对本辖区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量、综合利用产值、减免税额等进行汇总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综合利用情况形成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举报。对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一)至(四)款行为的以及受到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相关失信信息记入评价机构信用档案并推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  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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