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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17年湖北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来源:郑州市生态环保局   发布时间: 2017-02-11 17:16:00   浏览:702次  字号: [大] [中] [小]

鄂环发[2017]1号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安排部署,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实施《湖北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以长江大保护为重点,继续以生态省创建为平台,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环保督察问题整改为契机,以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监管执法、生态保护修复、风险管控为着力点,打赢大气、水体、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努力实现生态环境总体改善,环境保护工作新格局初步建成,环境监管成效显著提高,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环境质量与我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和省十一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二、主要目标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持之以恒抓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正风反腐工作。

全省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不高于83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不高于53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74%。其中纳入国家考核的12个重点城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不高于86微克/立方米,纳入国家考核的13个重点城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不高于54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72%。全省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2.5%,劣五类水体断面比例控制在7.9%以内。积极落实《“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较上年下降2.5%、2.5%、4%、4%。生态环境指数处于“良好”区间,保持不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责任事件。

三、工作重点

(一)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1.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穿党的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责任落实。建立支部党建工作考评机制。深化作风建设,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两学一做”专题教育成果,打造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工作作风。

2.加强党风廉政和惩防体系建设。落实省纪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实行主体责任纪实管理,逐层签订主体责任目标责任书,层层传导压力,形成主体责任清单体系。推行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定期调研督导制度和领导班子成员主体责任定期约谈制度。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严防“四风”反弹,强化廉政宣传警示教育,落实党风廉政谈话、约谈和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分析制度。

(二)深化生态环保领域改革,完善环境治理共治体系

3.有序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创新方法,科学合理地制定改革实施方案。作为改革试点省份,力争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务,建立健全权威有效的环境监察体系。建立健全环保议事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4.继续落实各项改革举措。推动已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效,按时完成各项年度改革任务。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建立并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启动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活动常态化,基本完成试点工作,顺利通过国家评估。配合水利部门推进“河长制”、“湖长制”。

5.加快排污许可制实施步伐。2017年6月底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大气十条》和《水十条》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三)持续推进生态省建设,构建生态环境安全格局

6.大力推进生态省创建。充分发挥省环委会办公室平台作用,明确生态省建设年度工作任务分工,加强工作督查和考核。开展 “四级联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乡镇、村),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申报一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新命名50个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和500省级生态文明示范村,提档升级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积极支持长江生态治理“宜昌试验”。

7.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按照国家要求开展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勘界落地工作。建立生态保护红线信息监管平台,推进生态保护考核评估,配合开展生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生态补偿等制度建设工作。

8.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推进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转型,充分利用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结果,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推动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和观测。

9.组织开展国家安全生态环境领域工作。基于保障国家安全的生态环境领域评估、预警需要,构建湖北省国家生态安全环境领域评估指标体系,针对生态环境相关要素开展生态安全评估工作,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国家安全保障机制措施。

(四)深入推进水污染治理,严格落实长江大保护要求

10.全面深化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落实《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湖北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总体规划》,优化长江沿岸产业布局,加快传统产业和重点行业转型升级,严格治理工业污染,严控污染增量,削减污染存量,严格排放标准,突出抓好“三江、五湖、六库”保护和治理工作。

11.重点抓好不达标断面整治。督促地方政府对水质下降或不达标断面制定公布达标方案,并加快实施。对水质较差、不能满足年度考核要求的流域,督促地方落实限产限排、实施特别排放限值、严管重罚、生态补水等强力措施,促进水质持续改善,不断提升优良水体比例。

12.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制度。完成乡镇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推进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和年度评估,并逐步扩展到乡镇,重点调查备用水源地常态化管理状况。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加大保护区内违章建筑、排污口整治力度,实行整改销号制度。严厉查处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曝光查处结果。

13.大力开展涉水行业工业污染治理。对工业集聚区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专项清查,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2017年底前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推进造纸、钢铁、氮肥、印染、制药(抗生素、维生素)、制革等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加强长江流域总磷污染防控,严格流域磷化工产业环境准入和管理。

14.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合力。分解落实年度水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确定年度重点减排项目,确保氨氮和化学需氧量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下降1.25万吨和0.16万吨以上。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年度计划,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全年完成1000个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配合住建部门加大黑臭水体整治力度,支持、指导武汉市建成区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改造和建设工作,加强城镇污水的除磷脱氮,武汉市基本实现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配合农业部门加强养殖污染防治,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15.强化督办考核。制定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办法,组织开展2016年度实施情况自查和考核,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按照长江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规定,对跨界断面水质考核不合格的地方,实施通报、约谈、限批等措施。加强工作督办,每月向各地政府通报水质情况,在《湖北日报》公布各地水质排名情况。

(五)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管控,巩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

16.继续强化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017年,完成14台燃煤电厂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行动,2017年全省实施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不少于400个,确保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重大工程项目减排量分别达2.2万吨和1.2万吨以上。编制2017年全省VOCs减排方案,完善VOCs治理技术经济政策,引导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VOCs综合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减排比例及重点工程减排量均达到国家下达目标任务要求。强力开展燃煤小锅炉专项整治,落实禁燃区划定和燃煤锅炉淘汰要求,2017年6月底前,全省各市县范围内淘汰或改造所有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建立省级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机构和监控平台,各地完成市级机动车监控平台建设,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2017年全省基本淘汰黄标车。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收严机动车环境检测标准限值。加大船舶、非移动机械环境监管。推进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全面完成全省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强化扬尘污染管控,加强工业烟粉尘以及堆场、料场、矿山等扬尘污染控制,依职责落实餐饮油烟整治责任。认真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以疏为主、疏控结合,严格秸秆露天焚烧处罚措施,有效控制焚烧火点,配合相关部门畅通农田秸秆运输和综合利用渠道。

17.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严格落实《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办法》,认真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定出台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应急标准,指导各地编制应急预案,实行有效的临时管控措施。加强重污染天气巡查督查工作,在冬防期将大气污染源巡查纳入环境监察工作重点。在水泥等行业探索实行重点行业冬防期错峰生产。

18.深化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政策引导。编制《湖北省“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督促各地制定并实施符合区域特点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改措施。制定2017年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下达2017年各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和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目标。推动实施重点城市部分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措施。

19.严格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考核。依法依规落实相关考核约束要求。对于大气环境质量达不到国家考核进度要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滞后的城市,由省人民政府予以预警和约谈,对工作不力的个人严肃问责,并对突出的大气环境问题进行曝光。督促各地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问责和督办机制。完善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调度工作,强化现场调度和驻点督办机制,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三方核查试点。

(六)推动土壤环境污染治理,加快构建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20.压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的地方主体责任和部门责任,推动省政府与各市州签订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实施重金属总量控制,分解下达各重点区域减排目标。积极配合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

21.全面启动土壤污染详查工作。实施我省土壤污染详查方案,完成详查点位设置工作,启动土壤污染详查。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和信息平台建设。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

22.强化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实施推进。督促市、县编制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重点项目日常监管跟踪,落实项目进展月报制。指导、推动黄石国家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工作。

(七)深入推进“放管服”工作,服务全省绿色发展

23.优化产业布局。进一步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在开发区、工业园区优化产业布局、控制产业规模以及对项目环境准入的强制约束作用,从空间管制、总量管控、环境准入等方面,做好产业园区及入园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开展环保部园区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试点。

24.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建立完善监管企业信息库,科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进一步规范环境从业行为监管机制,规范环评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加强对环境质量监测行为和环评技术评估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惩违法行为,并加大执法监管信息公开力度,维护和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优化审批流程和手段,完善建设项目网上行政审批,推进环评审批提质增效。进一步做好环境管理服务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利用“绿色通道”、大企业直通车等手段,服务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和产业转型升级项目顺利推进。

25.服务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配合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推进消费升级,增加高质量产品的有效供给。更大力度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推进环保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运用环保手段促进重点行业过剩产能压减,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26.推进环保项目库更新和实施。完善项目库信息动态更新,争取更多项目纳入国家项目储备库,积极做好项目资金争取和使用监管、调度通报及督办等工作。加强各类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扩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范围,资金绩效明显提高。

27.加强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着力推进办事流程简化优化,最大限度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对政府鼓励的事项,建立完善“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加大环境保护信息主动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不断增强公开实效,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

(八)强力执法防范风险,守牢环境安全底线

28.全面加强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要求,及时制定我省整改方案建议,将整改责任和要求压实到地方党委、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问题整改的监督检查,督促地方党委政府落实整改工作,及时公开处理结果。按照《湖北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启动对市州党委政府的环保督察工作,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29.开展“一园二水四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对136个省级以上工业园(聚集区)开展集中整治,督促各地园区2017年底之前落实规划环评要求。对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我省重点流域、湖库水环境开展集中整治,全面提升全省饮水安全保障水平。对沿江化工及造纸、陶瓷行业、畜禽养殖等四个行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开展集中整治,不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30.完善监管执法机制。以移动执法系统为载体,推进环境监察管理信息化和执法检查智能化,提高执法效能。开展重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在全省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监管机制。发挥经济手段作用,加大排污费核定、征收与稽查力度。实行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智能化监控“全覆盖”,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智能监控系统数据应用,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犯罪行为。

31.做好环境风险防控。健全环境社会风险的防范与化解体系,强化关系公众健康重点领域风险预警与防控。完成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点位优化升级,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处置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全面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严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审核。继续推动区域、流域和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建设,督促各地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档案,建立企业风险管理体制。深度应用阳光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信访网上投,事项网上办,结果网上评,问题网上督,形势网上判。

32.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扎实开展全省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确保全省放射源安全。督促市州做好辐射类项目下放后“放、管、服”结合工作,推进全省辐射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做好辐射国控网点运行维护管理,加强全省放射源监管物联网建设和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开展我省新建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工作。加强核与辐射监管队伍建设,提升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能力。

33.加强环保法治建设。严格落实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全面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将清理结果在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贯彻实施《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七五”普法规划》,继续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大力宣传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出台,推动《湖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湖北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制订,开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各项配套制度制订工作,完成省人大法律法规实施监督检查各项工作任务。

(九)切实加强环保队伍建设,提升监管履职能力

34.强化队伍培训工作。落实《湖北省环境保护系统人才发展规划(2013-2020年)》,持续提升干部职业能力素养。加强基层环保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基层环保领导干部综合业务水平及履职能力。开展各领域环境监管及服务能力培训工作,丰富和完善培训方式,强化授课内容针对性。强化培训管理,严肃培训纪律,落实考勤、考核、绩效评估制度。

35.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全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完成长江跨界考核水站建设项目中第一批11座水站建设任务。完成全省县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事权上收。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前期准备工作。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质量现场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及时发布水质监测月报和重点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完善环保、气象部门的会商研究机制,继续加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工作,提高预报精度。

36.提高环保信息化水平。加强对厅属单位业务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修订《湖北省环保厅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管理办法》,开展全省各级环保系统政府网站考核评估。完成省级环境信息资源中心二期项目建设,完成办公OA系统、全省环保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升级改版。

37.强化宣传教育。加强生态意识培养教育,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素质。围绕中心工作,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世界环境日”等系列主题活动的策划。加强舆情搜集、研判和应对,主动发声,及时回应,科学引导。开展《在线访谈》,解答公众关心的环保热点、难点问题,切实加强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加强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运用,组织策划微话题、微访谈、微调查等线上宣传活动。加强环保科普知识宣传,培育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倡导公众理性、有序参与。

(十)完成部门共性目标

38.高标准做好部门共性目标各项工作。全面加强精神文明创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维稳、反恐、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建议提案办理、计划生育、机要保密、密码管理、目标责任制管理、档案管理、精准脱贫、服务离退休老干部、机关后勤、爱国卫生、全民健身、国土绿化、工青妇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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