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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长株潭地区重金属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及休耕治理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 2018-05-22 10:41:00   浏览:862次  字号: [大] [中] [小]

湘财农〔2018〕16号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相关县市区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长株潭地区重金属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和休耕治理财政奖补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有关规定,制定了《长株潭地区重金属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及休耕治理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株潭地区重金属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及休耕治理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8年5月22日

 

附件

长株潭地区重金属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及休耕治理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株潭地区重金属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和休耕治理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长株潭地区重金属污染耕地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休耕治理资金和调整用于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休耕治理的其他有关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长株潭地区重金属污染耕地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和休耕治理是指《长株潭地区重金属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及休耕治理2018—2020年实施方案》所规定的重金属重度污染耕地(即严格管控区耕地)的结构调整、轻中度污染耕地(即安全利用区耕地)的休耕和轻中度污染耕地(即安全利用区耕地)的修复治理。

第四条 按照“省级统筹、市县为主、绩效评价”的总体思路,中央财政和省财政通过奖补形式,支持和鼓励长株潭地区开

展重金属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和休耕治理工作。中央和省级奖补资金实行总额包干,不足部分由市县负责。市级和县级财政要根据本地区耕地安全利用程度和任务范围,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调得下、稳得住、可持续”。

第五条 奖补资金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公示、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六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耕地种植结构调整、耕地及农产品等重金属指标检测、镉低积累农作物品种选育及筛选和推广、耕地质量提升与污染修复治理、农民收益补损、组织实施与保障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方向。具体支出范围为:

(一)物资设备购置与服务采购,包括石灰、绿肥种籽、商品有机肥、叶面肥、微生物菌剂、重金属钝化剂、采样设备、临田检测设备、科研材料等物资采购,以及深耕改土、水改旱抽沟、耕整、绿肥开沟、水分管理、耕地及田间设施管护、四至信息采集与审核上报、标识标牌制作安装等服务采购。

(二)科研经费,包括样品库建设、样品保存费、实验示范场地租赁费、试验所需工程建设费、仪器设备购置费、专家费、差旅费、会务费、劳务费等。

(三)检测经费,包括土壤、农产品、灌溉水源等样品取样、运送、检测。

(四)农民收益损失补贴,包括土地流转费用补贴、镉低积累水稻种子补贴、农民收益风险补贴、替代作物种子种苗繁育补助等。

(五)项目监督管理服务费,包括方案编制与专家论证、宣传发动、技术培训与现场指导、第三方效果监测评估、数据整理分析、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工作督查、考核验收等工作所需专家咨询费、租车费、差旅费等。

第七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建造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以及与长株潭地区重金属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和休耕治理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奖补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因素法主要是根据相关因素计算安排到相关县市区的资金,考虑因素为省政府当年下达各地的种植结构调整和休耕治理面积任务量以及工作绩效两个因素。项目法主要是统筹安排给长沙、株洲、湘潭3个市以及相关省级部门的公共项目资金。

第九条 因素法奖补到县资金,任务量和工作绩效两个因素分别占奖补资金分配权重的80%和20%。对种植结构调整、休耕和修复治理等任务实施不同的奖补标准,具体奖补标准根据当年资金预算规模大小作相应调整。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地区实施种植结构调整、休耕、修复治理的奖补标准。对种植结构调整的奖补标准要根据结构调整作物的品种类别、达产年限和种植成本等确定,结构调整作物原则上以多年生作物为主。

第十条 因素法奖补资金采取分期下拨、事后结算的方式。为确保项目实施资金需求,省财政于当年年初预先拨付按照任务量计算的奖补资金。按照工作绩效因素计算的奖补资金根据当年第四季度省财政厅、省农委等部门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结果,统筹结算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法奖补资金根据项目需要适时安排。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项目申请,省财政会省农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立项。通过项目法下达的资金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做调整,因项目施工量变化调整预算的,由省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需报上级部门的,报上级部门同意再作调整。

第十二条 到县奖补资金实施统筹使用。相关县市区可根据各地实际和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使用省级奖补资金,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用于以后年度相关工作使用。各相关县市区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省农委、省财政厅组织编制的《长株潭地区重金属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和休耕治理2018-2020年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和本单位的三年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分年度目标和工作任务,细化完成工作任务资金总需求和年度资金需求,制定年度奖补资金使用方案。年度资金使用方案报省财政厅、省农委备案。

第十三条 省农业委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商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每年的资金分配建议,对资金分配建议真实性负责。省财政厅对资金安排合规性进行审核并下达资金。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快资金下达,督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形成结余结转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资金使用细则,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对资金使用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和全程记录,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奖补资金实行专账、专人管理和单独核算。项目县市区和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做好奖补资金的核算工作,及时办理年度资金结算和项目完工财务决算。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奖补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并作为资金安排的因素之一。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委根据财政部和农业部有关绩效评价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重点内容为资金到位率、任务完成率、种植结构调整作物的稳定性、项目整体效益等。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长株潭地区重金属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和休耕治理县市区、省级项目实施单位要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农委,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相关县市区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要求,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扩大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违者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2018-2020年长株潭地区纳入种植结构调整、休耕治理工作任务范围的耕地,其双季稻补贴资金以2016年发放的双季稻补贴标准和规模安排补贴资金到县,补贴资金可统筹用于种植结构调整,同时适用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4﹞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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