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发改公管〔2019〕96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扎实有序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条例》是我国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性行政法规,是对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立法成果,对于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抓好学习宣传
(一)开展集中学习。各级各部门要将《条例》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深入学习,学以致用,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优化营商环境意识,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进优化工作的能力。要督促和引导有关单位和企业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准确把握《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优化服务,依法依规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二)组织专题培训。各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相关部门、协会商会、中介机构、公用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促进《条例》各项规定与相关工作实践有机结合,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严格执行。
(三)开展普法宣传。各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和渠道宣传解读《条例》有关法律知识,增强社会各界知晓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将《条例》作为“七五”普法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全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法范围。各级政务服务工作牵头部门要组织将《条例》宣传工作纳入政务服务全过程,在政务服务实体大厅和网上平台醒目位置印发(刊载)《条例》,在解决实际问题中增强普法效果,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营商环境的强大合力。
三、全面对标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贯彻执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责任分工表》要求,对标对表,采取有效措施贯彻执行。一是对已达到《条例》要求的,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工作机制、管理制度,围绕市场主体关切进一步细化《条例》有关规定,督促有关工作人员依法规范履职。二是对暂未达到《条例》要求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严格执行《条例》有关规定。三是对《条例》鼓励各地探索创新的事项,对标先进地区,结合湖南实际,推出更多管用、可行的创新政策和改革举措。
四、清理现行规定
(一)清理范围和主体。凡涉及营商环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都应纳入清理范围,由制订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营商环境相关地方性法规,由牵头起草部门或主要执法机关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提出清理建议。
(二)清理内容和方式。有关制度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条例》相抵触的,应当予以废止;个别条款与《条例》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订;部门、地方之间政策不配套、不协调的,要以此次清理为契机,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推动消除“中梗阻”,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三)进度安排和要求。2020年1月15日前,各有关部门确定需要清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单及清理意见。2020年3月31日前,完成修订或废止程序。自2020年1月1日起,与《条例》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有关管理规定,一律停止执行,相关工作以《条例》规定为准。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习贯彻《条例》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周密部署安排,加强督促检查,逐级抓好落实。对各级各部门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优化办)、省政务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暗访暗查。对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将《条例》的重点内容纳入评价范围,督促各地按照《条例》要求,切实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各市州、省直各有关单位要将本地区(本单位)贯彻实施《条例》有关情况,包括本地区(本单位)相关文件清理情况,于2020年3月31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联系电话:0731—89991510,传真:0731—89991073)。在贯彻实施《条例》中遇到的重大情况,请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省优化办)。
附件: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