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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 2019-12-31 09:39:00   浏览:821次  字号: [大] [中] [小]

浙财建〔2019163

 

各市、县(市)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我省住房与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1231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建设厅应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五条  省财政厅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制定并下达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负责做好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的重点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六类:

(一)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

(二)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和餐厨垃圾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垃圾分类和中转基础设施建设,省级高标准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创建等。

(三)海绵管廊建设。包括城镇海绵城市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四)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省级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村庄设计和农房设计落地试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等。

(五)其他。包括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城镇基础设施毁损的修复、促进人居环境与品质提升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修缮与特色保护、智慧城管建设等,以及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认为需要支持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各市县的资金补助通过以下因素计算确定:

(一)主因素

1.工作任务。根据各地上报的工作任务量确定。该因素权重不超过85%

2.绩效因素。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以及考核评选结果确定。该因素权重不低于15%

(二)子因素

财力状况。根据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类分档有关规定确定。

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可以根据专项资金管理需要和建设工作任务,适时调整优化分配因素和权重。

第八条  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确定年度工作任务,并组织开展资金申报。

市县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工作实际,按要求于8月底前进行资金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省建设厅对各地上报的工作任务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分解方案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建设厅在1031日前,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的7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剩余资金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分解下达。

省建设厅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各项年度建设任务计划下达给市县。

在收到资金文件后,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将专项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和任务,并将分配情况在省级转移支付项目库中进行同步报备。

第十条  专项资金可以统筹安排用于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并符合第六条支持范围的任务,但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经费等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做好绩效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等严格执行有关信息公开和公示相关规定。

凡按规定需由各地事前储备或需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在纳入储备库或上报前要将项目有关信息在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纳入项目储备库或上报。

第十三条  省建设厅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绩效指标体系,每年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市县财政部门及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完善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建〔2015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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